“互联网+”之下,LED中小微企业如何以知识产权“自保”

  近年,我国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掀起了创新创业热潮。为了加速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模式,日前,2016中小微企业“双创”发展高峰论坛在深圳成功举办。

  据了解,深圳作为全国重要的创新型城市,拥有体量庞大的小微企业群,针对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服务,深圳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今年深圳更成功申建国家五部委组织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为全市“双创”发展又搭建了一个国家级平台。

  深圳市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鑫在本次大会上发表了以《互联网+背景下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题的演讲。诚然,专利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目前许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缺乏专利管理经验,专利管理成本高,加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为企业健康成长留下隐患。而作为我们LED行业里的众多中小微企业,在这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浪潮下,深入浅出地了解这些关于“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相信也将是大有裨益的。

  深圳市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鑫

  警惕!未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些?

  据姚鑫介绍,知识产权,无疑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然而,现实中却又并非所有的人类的智力成果均受到保护。对此,他从三个方面作出举例说明,其一,法律未规定保护的成果:如印度不保护药方,所以印度的抗癌药等非常便宜;其二,不符合法律要件的成果:如在一个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一个生产小窍门并未申请专利权,即不能得到专利权的保护。曾有公司将改生产小窍门的操作方法在公开发表的杂志上刊登,从而丧失了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的要件,未得到保护。

  第三,因为协调其他行业利益被“牺牲”的成果:如eBay在美国和欧盟法院得到的不同判决结果。2007年,欧莱雅诉eBay商标侵权案,欧洲最高法庭在声明中表示,“当运营商表现“积极”时…在特定情况下,它就不能指望着豁免责任”。

  而在2004年美国法院的审判中,蒂芙尼(Tiffany)同样诉eBay,结果是“eBay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了假货。可见,欧盟法院和美国法院的不同观点,与所在社会的观念关系很大,但直接导致美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而欧盟的互联网产业发展一般。

  另外,同一个智力成果可能出现符合不止一种知识产权类型保护的要求情况。据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含四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每部法律侧重点不同,权利人应当选择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

  姚鑫就此举了两大案例,其中之一是关与专利法与商业秘密保护。他表示,专利的不利之处在于需要将方法公布,实践中,很多专利被大量抄袭,而打击远远跟不上;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利之处在于不能阻止他人进行相关研究,若他人研发成功,商业秘密便无法得到保护。他指出,这里面的关键点是技术的研发难度是否不易被破解。

  还有就是软件文档的保护。他解释道,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之处在于仅保护表达方式,他人可以进行修改表达方式但仍然表达相同的功能;按照商业秘密保护,其他法律要件构成相对著作权保护较难。如,涉案软件需要构成秘密性,涉嫌侵权人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等。

  注意!因互联网出现的法规有何作用?

  姚鑫介绍,如今的互联网发展了二十多年,期间也出现了专门因互联网而出现的法律规则。例如他谈及到的所谓“避风港原则”。回溯至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最早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他指出,虽然实践中,还有其他相应法律规定对避风港原则进行适用限制,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提供着强有力的保障。

  除了上述的“避风港原则”,还有一种称为“服务器标准”。即将作品上传到服务器上并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进行下载的人,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该标准则可以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如“深度链接”技术等。

  综上所述,姚鑫认为,由于互联网的相比以往技术的特殊性,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对特殊的保护。互联网对各种信息的传播的高速扩散提供了途径,因此,这也可能使互联网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他为此举出两个例子,包括百度的保障计划,以及前几年大型互联网公司涉足P2P互联网金融,也承担了相当部分的赔偿义务。

  重视!“互联网+”下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那么,在“互联网+”背景下,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问题上, LED中小微企业又应该从何入手?

  对此,姚鑫也作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我们应该要“分门别类”。即根据自身智力成果的特点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如需要保护思想、想法的,选择专利或商业秘密;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即可,选择著作权即可等。脱离自身公司的实践,寻找一个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可能性是极低的。

  此外他谈到专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或方法时表示,在一些大型公司里,知识产权一般是独立于普通法务,这是由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特殊而决定的。

  最后,LED中小微企业应重视互联网上证据的保全,因为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极快,变化更快。任何时间的拖延,都将极易使相关侵权证据缺失。假如保全内容的失当,会使维权更加艰难。

责编: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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